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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体曝光了两个在高铁上强占座位的座霸。一个是男座霸,在开往北京南站的G334次列车上,强占别人座位,还大言不惭谁规定要按号入座?乘务员对此无可奈何。另一个是女座霸,在T398列车济宁段,一女子购买无座车票后强占另一女孩座位,并公然声称长途车就是这样的,没有对号入座的,导致有座票女孩在车厢里站了两个小时。记者就占座一事咨询了12306热线,被告知,高铁上遇见占座,可及时找列车长、乘务员反映,予以劝离。不过,倘若占座乘客不配合,也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窃以为,12306热线的回答,不确切。强占他人座位,在民事法律上是侵权行为,即侵犯了他人座位权,应予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在治安法律上,是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强占座位,属于扰乱高铁秩序行为,应予处罚。所以乘警是可传唤强占者,并予以行政处罚。



铁路对于此类害群之马,予以处罚,不仅是权力,也是义务。因被占座的乘客与铁路是合同关系,铁路有义务保障其坐到位置上,否则是违约,须赔偿被占座者的损失。譬如上述两个被占座者的乘客,就可以向铁路索赔,所依据的法律是《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即,正常的旅客运输合同,被第三人(强占座位者)侵权,导致不能对号入座,则铁路是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铁路方须依法硬起来,维护旅客的权利,制裁违法与侵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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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5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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