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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重庆刘先生带着一个12岁男孩和一个8岁女孩来到了小区的泳池内。期间,刘先生离开,女孩独自一人游到了深水区,结果发生了意外。目击者宋女士告诉记者,小女孩儿落水的地方是一个角落,泳池周围还有高大的草木等,阴影比较多。听到有人呼喊,救生员赶忙跑过去营救了,已经迟了。一个多小时之后,刘先生返回游泳池,才知女儿出事了。刘先生表示,当时临时有工作上的事情要处理,看到了泳池里有救生员,所以才放心离开了。结果自己也没想到会发生这样严重的事情,他认为虽然这次意外和自己看管不到位有关,但更大的责任应该是救生员没有及时发现。
 
这个父亲是不负责任的,脱离监护,让女孩处于危险境地,所以要承担主要责任。游泳池的救生员,也有次要责任,看护不周,没有及时发现予以救助,有过错。但是此看护责任,并非是临时监护责任(没有委托与转移监护),所以监护责任为主,看护责任为辅。另外,救生员的看护,应该是履行小区物业的保安职务行为(由雇主承担责任)。如果游泳池有死角或者光线不好,则是管理不到位,且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物业难辞其咎,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然而,再多的责任追究,也无法挽回女孩的生命矣,事先的预防,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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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6篇文章 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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