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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潍坊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称,为确保水库安全,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决定向下游泄洪。对下游沿线镇村遭受的重大损失,特别是寿光市损失更为严重,感到非常痛心。8月17日天气预报“温比亚”台风降水量为40—70mm,但实际降水量远超,致使三水库(冶源、黑虎山、嵩山水库)水位上涨过快,逼近警戒水位,为确保水库安全,决定向下游泄洪。如当时不泄洪,将会对水库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甚至有垮坝危险,将影响下游近百万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水库泄洪,关系民事,不可不慎。本次寿光被淹,损失惨重,作为蔬菜基地,一时难以恢复。以法律而言:
 
第一、该不该泄洪,应听从专业判断。《防洪法》第四十四规定“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在凌汛期,有防凌汛任务的江河的上游水库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按此条规定,是否泄洪,由防汛指挥机构决定。这注定是冒险决策。彼时,如果泄洪,会造成下游损失,如果不泄洪,则水库可能垮塌,损失更大。所以只能根据专业意见,综合判断。
 
第二、泄洪应该给予补偿。泄洪,在法律上是不可抗力引发的紧急避险。即为了保全全局利益,不得不牺牲局部利益,而对局部牺牲的利益,应该予以补偿。《民法总则》第182条规定“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故对灾民,要给予补偿,当然十赔九不足,补偿的标准要尽快出台,让灾民早日恢复生产、生活。
 
第三、泄洪的程序规定。《防洪法》的规定粗疏,对于何种情况下该泄洪,泄洪程序该如何,以及错误泄洪造成的损失如何赔偿,都未规定。对此,须根据习惯以及法理补充之。泄洪程序,最重要的预警,则提前通知下游百姓,转移人财物资产,如果没有尽到通知义务,则有过错,要赔偿损失。
 
期待从此次泄洪事件中,总结经验,完善法律,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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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7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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