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媒体报道,汉口陈女士,在A影楼上班7年,当她申请劳动仲裁时,A影楼出示了一份陈女士亲笔签名,且盖有B影楼公章的劳动合同。陈女士表示,自己手上并没有劳动合同,每次在合同上签名之后,影楼都会把合同收走。还好,陈女士的银行转账工资是A影楼发放的。律师核对营业执照,发现两个影楼公司的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完全相同,分别由一对同胞兄弟所开,共用一套人事和财务人员。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陈女士的请求,A影楼不服,提起一审、二审。后,A影楼主动找到二审法官,表示此事是影楼人事部门负责人“玩巧”所致,并非影楼真实意图,愿意按一审判决结果赔偿陈女士。

本案,可见用人单位之不诚信。上了七年的班,发了七年的工资,最后说该劳动者不是本单位的职工,如此欺骗欺负人。而在仲裁、诉讼时,拿出B公司的劳动合同,则是在误导劳动仲裁庭与法官,浪费司法资源。因为B劳动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实际履行的是A影楼。何况B合同,是带有诱骗情况下签订并且被B影楼收走的,目的就是为了掩盖真正的A 影楼的劳动关系。A影楼可谓费尽心机,从头开始设计陷阱,并且占有持有证据,公然违反劳动法,滥用诉讼权利,应该予以制裁。而对劳动者来说,劳动合同要保存好,如果公司不给,可以索取,这是劳动者的权利,还不给的,可以留心搜集其他劳动证据,或向劳动监察大队反映,以避免公司日后赖账。

话题:



0

推荐

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