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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晚间,一段公交车上男子暴力对待女性视频疯传网络。视频显示,一名男子在公交车内对一名女子进行搂抱、拖拽等暴力行为,女子哭声惨烈,乘客无人制止。据北流公安通报,罗某荣(20岁)与苏某某(20岁)共同生活多年,并于2016年育有一女。9月25日,两人在车站协商感情问题,期间,罗某荣将苏某某强行带上北流往玉林的公交车。目前罗某荣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而之前说法是,当事双方“有事实婚姻”,也有小孩(女方年龄不够领证),已劝男方不要使用暴力。
在这个事件中,无论双方是夫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还是男女朋友关系,只要男的动手殴打、拖曳女方,都已违法,不存在因是夫妻关系或同居关系而免责。事实上,“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后就已废除,被代之以为同居关系。所以,此次男方被行政拘留是正确的,法律保护女方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过,媒体没有报道拘留所适用的法条,估计是“殴打,故意伤害”行为,实际上最准确的定性是袭击行为,袭击包括对人身的攻击(殴打)、短时间的人身自由限制(拖曳)等。由于目前大陆法律未规定袭击,故往往被分化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来处理。
有种观点认为,如果夫妻关系或同居关系,即可以容忍暴力、猥亵之类,这是错误的。这是男权本位思维。婚姻只是两性契约,但该契约不得侵犯其他法律,譬如借婚姻之名的家暴也要被法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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