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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湖晚报,102日下午4时左右,在海宁市黄湾镇大尖山半山腰的一处停车场,有对粗心夫妻,把年幼儿子和烧烤用的热炭锁在越野车内,而自己离开了,结果车内起火,烟雾弥漫,孩子被困车内,危在旦夕…… 危急时刻,一名游客迅速捡起石头猛砸车窗救人,接着又有两名游客从自己车上拿来灭火器灭火。最终孩子得救,火被及时扑灭。事后得知,这名猛砸车窗救人的游客和一名用灭火器紧急灭火的游客,是海宁的一位音乐老师冯小青和一位英语老师肖洲。

 

这两个老师,真是见义勇为的好榜样,如司马光砸缸救人。在法律上,也没有任何的后顾之忧。根据民法总则,砸窗是紧急避险行为,即是为了救小孩的必要行为,故砸窗人没有赔偿责任,而是由引发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总则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又,在砸窗过程,如果受伤,则还可以要受益人补偿。民法总则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184条还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现行的法律,对于做好事的行为,规定的很合理。做好事者,不要担心承担承担责任,相反如有伤害,还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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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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