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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真实案件。宁波一对男女朋友,女方意外怀孕,流产后分手,并签下“分手协议”。“协议”约定,男方除了要给女方一定的经济补偿,还要陪护女方,若违反则要罚跪榴莲1小时。9月份,因男方未严格履行协议,女方将起诉书寄到象山法院,要求其补偿并跪榴莲1小时。之后,法院与女孩联系,改了诉状,删除了其中“跪榴莲”这一条款。有学者与律师表示,起诉书中不应有“跪榴莲”这类诉讼请求。

按,“跪榴莲”是网络词语,就是如跪洗衣板一样跪在榴莲上,以示惩罚,属于人身惩罚的一种。既然分手协议上约定,男方违约须跪榴莲,法院为何不许?窃以为,根据契约精神,法院应该许可这条诉讼请求。该诉请,虽然不具有可执行性,但是如果在诉讼中男方自愿履行呢?岂非得以实现了。如果拒绝履行,再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男方赔偿相应损失即可也。

所以,法院不应该先入为主,否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跪榴莲,是契约内容,也未违反公序良俗,周瑜打黄盖两相情愿的事情,如果一方违反了,则要承担违约责任,此是契约精神也,而不能视为空气。如果在诉讼中,拒绝跪榴莲,而该诉讼请求又不可以执行,则变更诉讼请求不迟。总之,违约必要承担法律后果,法律应遵循此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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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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