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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演员杨洋一方发现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使用含有其肖像的图片、视频,进行产品宣传,遂起诉,要求对方停止肖像侵权,并赔偿损失350万。近日,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云南白药称,杨洋并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云南白药没有侵权。云南白药与北京中联华盟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联合宣传合作合同》,对杨洋在《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电影版剧照的许可使用进行了约定。第三人中联华盟公司介绍,根据该公司与演员杨洋签订的《聘用合同》规定,中联华盟公司有权在涉案影片衍生产品上使用或者许可其他第三方使用杨洋在影片中的剧照、肖像等。

本案的要点有二:第一、剧照与肖像的关系。云南白药使用的是杨洋在《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中的剧照,即在电影中扮相,属于电影人物形象。此形象是否即肖像,法律界有争议。一般而言,肖像是指五官容貌,据此能识别本人,且与本人利益攸关。电影人物形象,与肖像是不同的,有的能识别本人,有的难以识别本人,有的不能识别本人。即使能识别本人,扮相与传统意义上的肖像又不同。窃以为,对于剧照,应该单列为形象权,与肖像权分开,因为演员所扮演的形象,与演员本人的肖像,是不同的。形象权也是权利,侵犯了剧照要赔偿。

第二、剧照的归属与使用范围。演员在拍电影、电视时,与电影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剧照的归属与使用范围、报酬分配等。如果约定属于电影公司,且电影公司在合同范围内使用,则演员不可主张权利。就本案而言,似乎约定电影公司使用,但未谈及报酬分配,就好像一次性买断演员的剧照,电影公司独享成果,故演员觉得不公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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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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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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