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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钱江晚报,近日,香港影星刘德华,在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肖像权、姓名权,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200万。起诉称,该公司在其净水器及相关产品的外包装及广告中,擅自使用原告刘德华的肖像、姓名及签名等。杭州互联网法院已受理此案。

刘德华在内地打类似官司已经不止一起。在2013年,就曾起诉江苏某木业公司在多款产品的包装以及网站上,使用其影片海报,侵犯其肖像权与姓名权,并索赔50万。该案后来和解。


明星为自己维权,完全必要,赔偿的金额虽然不是很大,但最重要是防止其肖像、姓名的淡化,因为明星往往是企业代言人、形象代表,如果被他人使用肖像、姓名,譬如到处是刘德华,则会降低刘德华品牌的价值,损害其经济利益。


另外,此类案件的法律问题,亦是尚待于厘清,即明星的剧照与肖像还是有区别的,不能等同。剧照是电影、电视人物形象,肖像是本人的五官模样。剧照有时候能反映肖像,有时候则不能,即使反映肖像,也还有演员角色一层关系在内,与肖像的社会影响力不同,故六小龄童不同于孙悟空明矣。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简单地把剧照等同于肖像的判法,譬如“葛优躺”剧照案,把《我爱我家》中的剧照直接等同于肖像,把表演的人物等同于本人。此说明法律还须进一步细化。在剧照使用纠纷中,还往往存在第三人影视公司的授权范围。即影视公司是否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剧照、费用如何分配等。最近的演员杨洋起诉云南白药公司侵犯肖像权案亦涉及影视公司,影视公司的合同约定不明,导致诉讼。可见剧照的法律关系不是肖像侵权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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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3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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