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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5日上午,四川雅西高速汉源至石棉段,发生一起令人吃惊的逆行事件。余某驾驶一辆灰色标致小轿车,沿着车流逆行,穿过5座隧道,逆行近33公里。交警发现后,两次示意停车靠边,不理。最终被拦截。一隧道内的监控4次拍到该车与来车擦肩而过。余某辩称:“车自己就飘起来了,控制不住。。。”交警对余某予以罚款2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的处罚。之后,余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

高速逆行社会危害性是巨大的,一不小心,就会车毁人亡。余某没出事故,是万幸的。应是高速车流量不大,而侥幸躲避开。对于此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不仅行政处罚,还应刑事追究。目前,余某被刑事拘留,是高速逆行第一案。以前发生的高速逆行、掉头行为,都是行政处罚,没有予以刑事追究。本案追究是因为逆行距离太长,情节严重。若指控罪名成立,将判刑三年以上。

高速逆行是危险驾驶行为,但余某未被指控为危险驾驶罪,是因该罪只是规定了“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机动车,严重超载或者严重超速行驶,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四种行为,并无兜底条款。该罪处罚是拘役并处罚金(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就本案而言,如果判处三年,显得过重,尤其是以前没有追究、现在第一次入刑案件。但又不能定危险驾驶罪,判处合适刑期。如何处置?颇为尴尬,或许会判缓刑。故建议,以后危险驾驶罪加入“逆行”作为入刑第五种情节。逆行没有发生事故或轻微事故的,为危险驾驶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逆行是故意行为,故非交通肇事罪)。如此罪刑相当,法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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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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