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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安一初中生,因理光头跳楼身亡,悲剧也。少年死于监护不当,而如今学校与家长对责任各执一词,有何意义?我看两者都有责任。初中生的心理未成熟,容易被外力刺激影响,若引导、抚慰不当,可能发生极端事件。

 

事件始末如下:一篇《15岁初中学生被老师理光头,十天未上学跳楼自杀》网帖称,112日下午,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附属中学太白校庆一初三学生在家跳楼身亡。家长认为,孩子自杀与此前班主任强制其理光头不无关系,因此希望校方为此承担责任。双方协商未果。

学校回应称:20181022日,涉事班主任在征得家长和该生同意后,陪学生毕某某去理发店理发,理的是平头,不是光头。理发后家长和孩子都没有提出异议。在毕某某请假期间,班主任主动家访。家访时毕某某曾表示,与其家长有过多次争执。毕某某在信息交流中表示,自己是被家长逼的。具体身亡原因以警方最终调查结果为准。

 

“我不杀伯仁,伯仁因我而死”,初中生因理发而自杀,学校与家长岂无过焉?在法律上,对未成人,学校与家长都有监护、管理职责,如有失职过错,均须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剃光头”的过错:其一学校无权要求学生剃光头,学校对于学生的头发管理,仪容整洁即可,譬如不可长发、蓄胡须等,头发自然,剃光头则如惩罚矣,会引来讥笑,影响学生正常生活。虽然,剃光头“征求”过家长意见,但违背善良风俗的剃光头,征求意见亦是无效行为也。其二、既然已经剃光头,学生情绪有起伏,则学生与家长都有义务去劝慰抚平。事情是学校引起的,学校对先前行为,有义务去消除影响,而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更有义务去劝导,尤其不能刺激学生。现在两者推卸责任,意思不大,都是共同侵权要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内部的责任分担,根据原因力来分配,难以查清原因的,平均负担。学生自己心理承受不够,亦要自负部分责任。故本案的责任承担是学校、家长、学生个人,根据过错大小来分担。

 

人已去世,亡羊补牢,为时已晚。一件小事引发死亡悲剧,青少年的心理岂可忽视。学校、家长要给学生更多的理解,正确的引导。而对于不当的理光头政策,则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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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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