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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晚,杭州观澜时代云邸苑小区内,一名怀有七个月左右的孕妇不慎掉入窨井身亡。事发时,孕妇丈夫驾车,停至一消防登高平台与绿化带交界处,孕妇从副驾驶位下来,掉入窨井。现场照片显示,涉事窨井的绿色盖子破裂,只剩下一个圈。该窨井盖曾于5月份出现破损。窨井是化粪池,新旧窨井盖都是草坪盖。

窃以为,本案的罪魁祸首的草坪盖。因为涉案的窨井是化粪池,必须使用厚实的窨井盖,经受得起车压,而不应该使用薄薄的草坪盖。草坪盖不够牢固,容易破碎,酿成事故。草坪盖也比厚实窨井盖便宜。故事故隐患是开发商埋下的,小区物业不专业,在老草坪盖破损后,再换上新草坪盖,安全隐患依旧。所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91条:“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物业要承担侵权责任,事后可以向开发商追偿部分损失。

本案中,孕妇丈夫将车停在消防登高台处,不妥当,但这是一般过失,原因力甚微,而且如果是厚实窨井盖的话,也不会发生事故。故该过失与管理窨井盖的重大过失相比,可以忽略不计,不减轻物业公司的侵权责任。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亦有规定:“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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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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