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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日,广西玉林容县某超市举行抽奖活动。一名两岁半男童抽中宝马。超市工作人员透露,车子已被男童监护人开走。容县工商局回应,此举可能涉嫌违法,已立案,有奖销售的规定是最高奖不能超过五万

 

这小孩运气好的,可惜商家违法,宝马未必能到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所以,商家的大额抽奖是违法行为,要被处以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同时,该抽奖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无效的后果是双向返还,一个返还宝马,一个返回抽奖的奖券费。对于造成的损失,还要赔偿,本案主要是心理伤害吧,精神损失合同法是不赔偿的。当然,如果商家不来追索宝马,而是改为赠与给小孩一家,也是可以的。

 

有人问,小孩这么小,抽奖的行为有效、还是无效的?答案是有效的。见《民法总则》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二岁半小孩还不懂事,是在家长帮助下抽奖的,等于是家长行为,故其抽奖行为还是有效的。无效的原因是奖金太高,违法了。这是两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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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6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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