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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健事件始末:12月25日,微信公众号“丁香医生”发布了一篇题为《百亿保健帝国权健,和它阴影下的中国家庭》的文章说:3年前,内蒙古患癌女童周洋的家人,在权健公司人员的劝说下,让女童放弃化疗,转而服用权健公司的抗癌产品,最终病情恶化身亡。次日,权健公司发布“严正声明”称文章不实,指责丁香医生对权健进行诽谤中伤。并委托律师,发律师函给丁香医生。丁香医生表示:“我们不会删稿,对每一个字负责”。据悉,2015年,周洋父母曾以此起诉权健集团不实宣传的侵权行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法院认为,无法证实“虚假宣传周洋病情,使用周洋的肖像和姓名”出自权健公司官方,因此判决周洋父母败诉。12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已关注权健事件。


就事论事,权健与丁香医生的争议的第一个焦点是,权健是否存在对周洋事件虚假宣传?按,所谓抗癌产品能治好癌症,是显而易见的虚假宣传,天底下哪来这种不死之药呢。虚假宣传的行政处罚有两种,一种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种是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两种虚假宣传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一般是针对个体的商业宣传,后者是广而告之的广告宣传。所以,要调查对周洋事件的宣传方式,准确适用法律,予以处罚。


第二个焦点是,虚假宣传的主体,到底是权健公司,还是第三方?上面的松山法院判决,即是此逻辑,因未能证明是权健公司在虚假宣传,故驳回周洋父母的诉讼请求。但其实,要调查虚假宣传的来源,并不难。首先,权健公司是受益者,是可能的主体,其次要调查虚假宣传的形成过程,尤其是委托人、出资人、制作人、发布人等的情况。这些是可以通过行政部门调查清楚的。当初周洋父母败诉,只是因为个人弱小,不能取证而已。如今有公权力的介入调查,事实必然会大白。谁做虚假宣传,谁就要承担责任。如果是权健公司做的,不但要被行政处罚,还要对周洋父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不是权健公司做的,权健公司也有义务澄清事实,而非默认。总之,实际做虚假宣传者必定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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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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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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