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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虐童事件中,虐童的父母,以及发布虐童视频者,双双被处罚。宝安警方通报:“现查明:女童父母因子女教育等生活琐事,多次打骂女童。鉴于被殴女童无告诉能力,依法对刘某华( 34岁,系被殴女童的亲生父亲)、陈某文( 33岁,系被殴女童的亲生母亲)刑事立案侦查,并对二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女童已恢复正常上学。12月23日晚,宝安警方将视频的发布人王某礼(男,39岁,系东莞市某机构职员)和提供人钟某云(女,30岁,无业)带回协助调查。经查,二人利用非法获得的刘某华为监管子女状况在家中安装的网络监控摄像头账号及密码的便利,多次登录摄像头偷窥,并下载编辑后发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宝安警方依法对该二人作出行政处罚。”
就事论事,这个视频发布者功大于过,正因良知发现,发布虐童视频,而使得女童被解救。所以,对发布者处罚,有点机械执法的味道。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对于“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要予以处罚,但是公布虐童视频,可以说是见义勇为,侵犯隐私可以忽略。对其处罚,社会效果亦不佳,以后谁再站起来揭露呢?再看《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行为有“社会危害性”的才予以处罚。而深圳的虐童视频发布行为,难谓社会危害性,相反还有社会公益性。所以,处罚视频发布者,是不公的。当然,如果视频发布者还有其他偷窥散布隐私行为,而被处罚,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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