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近日,广东省“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初步查明, 贺建奎使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技术,实施国家明令禁止的以生殖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活动。20173月至201811月,贺建奎通过他人伪造伦理审查书,招募8对夫妇志愿者参与实验。为规避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不得实施辅助生殖的相关规定,策划他人顶替志愿者验血,指使个别从业人员违规在人类胚胎上进行基因编辑并植入母体,最终有2名志愿者怀孕,其中1名已生下双胞胎女婴露露”“娜娜,另1名在怀孕中。该行为严重违背伦理道德和科研诚信,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贺建奎事件,使用不成熟的技术,违规编辑基因,且木已成舟,在国内外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是该处罚。最可怜的两个双胞胎女婴,面临不可测的危险。广东调查的报告,基本查清事实,但对于贺建奎涉嫌犯罪的罪名,并未披露报道。

 

一般而言,基因编辑属于人体试验,属于反人类,但刑法对此尚无罪名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虽然编辑基因是为避免艾滋病,有预防医疗的目的,但贺建奎行为本身,是为了暴得大名胆大妄为的科研,难谓是行医行为,故不涉嫌非法行医罪。

 

最大的可能是手段犯罪,譬如为了开始试验,伪造伦理审查书《深圳和美妇儿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申请书》。《伦理审查书》是重要的启动文件,文件须盖医院印章以及伦理委员会委员的签名。因此,如果伪造医院盖章,是涉嫌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如果没有伪造印章,只是伪造签名,或变造签名(移花接木,把其他地方的真签名伪放到本文件中),虽然刑法没有伪造签名罪、伪造私文书罪,但是刑法第229条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故可能以此罪名予以立案侦查。只是刑法229条的主体一般是承担出具文件的中介主体,而贺建奎并非中介,是否构成犯罪,还是难说。

 

这个事件中法律与道德要分清,反人类的试验要道德谴责,违规违纪违法的要处罚,涉嫌犯罪的则要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来处理。

话题:



0

推荐

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3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