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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4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与杭州互联网法院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对原告王某诉被告江某、第三人淘宝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宣判,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0万元。
 
本案案情是,2016年12月,江某投诉王某的淘宝店成功,淘宝删除了涉案商品链接。王某提出申诉,恢复了涉案商品链接。江某继续投诉(反申诉),淘宝认定王某售假,又删除涉案商品链接,并对涉案淘宝店铺进行降权处罚。王某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认定江某为恶意投诉,导致王某遭受了实际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须赔偿损失。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判决基本正确,但作为新类型案件,还是有多处商榷之处:第一、关于法律关系,恶意投诉,其实是破坏经营行为,是对物的诽谤,既是不正当竞争,也侵犯了经营者以及商品的声誉与商誉。法律关系上存在竞合。第二、平台的责任?就如本案,平台存在误判。一方投诉就支持投诉,另一方申诉就支持申诉,一方反申诉就支持反申诉,岂有如此规则?造成损失,固然是恶意投诉所致,但是平台如果不专业,有重大过失,成为帮助侵权,亦须承担责任。第三、造成的经营损失是如何计算的?如果无法计算,可否法院酌定金额等。
 
本案是电子商务法施行以来杭州的首例投诉案件,警示社会,要公平竞争,以恶意投诉的方式搞垮对手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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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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