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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游客李立(化名)称,他是中国人民大学的博士生,春节期间前往海南万宁旅游。2月9日晚,他和哥哥骑车外出吃宵夜,中途他下车小便,哥哥被两名陌生男人怀疑偷摩托车,双方争执且报警。哥哥被带往派出所迟迟不归,他到派出所了解情况,亦被拷住接受询问。他称自己与哥哥无任何违法行为,却在派出所被“非法拘禁10小时”。2月13日,万宁市公安局回应称,民警到达现场,当场将报警人指控的李立哥哥传唤到城西派出所,两名男子亦到派出所配合调查。凌晨3时7分,李立哥哥被戴上手铐。李立因被指控是偷盗车辆,而被警方依法传唤配合调查。经查,除当事人指控外,无其他有效证据,结束传唤,传唤时长约7小时。

本事件分为二部分:第一部分是李立哥哥被两个男人围住,被怀疑采取偷车贼。此时,因有当事人的现场指控,李立哥哥有违法嫌疑,警方可以强制传唤之,如有必要,可上手铐。第二部分,是李立去派出所交涉,也被指控偷盗车辆,而被传唤调查。此节则有疑问。他自己去派出所了,何须传唤?他不在现场,谁指控其偷盗车辆?其次,传唤时间七小时,是否长了一点?虽然对治安违法者可以调查二十四小时,但本事件调查并不难,无须那么长时间。

这事件,归根到底是执法的比例原则问题。对于违法嫌疑者,警方是有权力强制传唤与上手铐,以及可以调查二十四小时,但是权力的使用要适当、要合理,如果没有必要上手铐,或者没必要长时间调查的,就该不该使用手铐或长时间调查。若不合理使用权力,违背比例原则,亦是滥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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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7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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