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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收到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发来的询证函,要求律师填写所代理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结果可能的损失或收益。原来,该家会计事务所正在审计委托人的财务,故要询证律师。窃以为,此询证函越权了,律师无须回应。

 

其一、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代理案件,对客户有保密义务,没有向第三人汇报案情义务。如果告知案情,既无法律依据,又有泄密之虞。其二、诉讼有风险。诉讼中的案件,法官尚无判断,何况律师。固然,律师有独立意见,但向第三方披露倾向性意见,会引发不必要的分歧。万一与日后的裁判不一致,则进退无据。其三、律师经客户允许,唯一能回应的“案件在诉讼中,尚待法院的生效裁决”。此回应如不回应,徒增文字。其四、律师尚不能判断案件,审计师又何以根据律师的意见作出案件判断,而将诉讼的相关费用,予以分类做账?此不合规律。所以此类询证函该休矣。律师亦是应当义正辞严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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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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