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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深圳清洁工被安排在机动车道工作时遭车撞身亡,清洁公司的刘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罗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获判,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案情是,20171126日凌晨427分许,涉案清洁公司的环卫小组长罗某,通过电话安排其下属梁某等人到新洲路机动车道上清扫。梁某等人按指令到达清扫片区后,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下开始进行清扫工作。455分许,一辆轻型封闭货车撞上梁,造成梁某当场死亡。交警事故责任认定:清洁公司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司机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梁某无责任。检察院指控认为,刘某作为该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实际管理者,属于劳动安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罗某违反环卫作业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官最后判决罪名成立。

 

本案的交通事故认定以及罪名都有点绕。实际上,是一起违法冒险作业事故。对于机动车道的清扫,本该由清扫车辆来完成,但是清洁公司的主管罗某,冒险安排梁某去清扫(很可惜,梁某完全可以拒绝这种违法安排,但未拒绝),置其生命于危险中,并发生交通事故。该指示违章作业,是造成死亡的根本原因,故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而对刘某的定罪,则是从管理层面定责。公司因缺少清扫车,而发生清洁工去清扫行为,管理者亦有责焉。两被告人被定两个不同的罪名,是因职责不同,劳动安全事故其实是重大责任事故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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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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