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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明珠代表在3月7日下午广东代表团小组会上建议立法,对偷窃手机、捡到手机不还者追究刑事责任。“偷手机判10年,捡到不还判5年,这个社会就稳定了。”她解释到,现在手机在我们生活中是必不可少的,手机上有很多功能,特别是很多手机都绑定了银行卡,所以丢失手机应该无偿退还。
 
董明珠的发言,与现行法律不符,但说明手机越来越重要。现在的手机,里面绑定银行卡、有照片、有文件、有各种app。其隐私之多,已经超过现实的住宅。所以要加大对手机的保护,譬如说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查看手机,警察查看须有搜查证(紧急情况下除外)。对盗窃手机的,除了参照手机价值外,亦可酌情从重处罚。当然,这不是盗窃手机就随便判个十年,还是要看到盗窃金额的,使得罪刑一致。
 
对于捡到手机不还,侵占手机的,现行法律规定是民事纠纷,不是刑事犯罪。捡手机时,没有犯意,不构成犯罪。捡到后,发现手机中财富,侵占手机的(此时主观已经发生变化,从无犯意到侵占的意图),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仍然不构成侵占罪(刑法侵占罪的对象不包括遗失物)。所以,目前对于捡到手机不还的,没法予以处罚(包括刑事责任、治安处罚),只能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
 
一些国家与地区的法律,为了促使捡到手机归还失主,规定了奖励制度。譬如,德国民法典第971条规定“拾得人可以要求受领权利人支付拾得人的报酬。拾得物的价值在一千德国马克以下的,其报酬为该价值百分之五,超过此数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三计算”。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05条规定:“(1)遗失物拾得后六个月内,所有人认领者,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机关,于揭示及保管费受偿还后,应将其物返还之。(2)前项情形,拾得人对于所有人,得请求实物价值十分之三之报酬。”日本《遗失物法》第4条规定:“(一)受物件返还者,应将不少于物件价格百分之五,不多于物件价格百分之二十的酬劳金给付于拾得人”。
 
而我国大陆地区《物权法》规定是,拾得物要归还,要保管,但没有奖励制度。这个规定,不够人性化,造成拾得者缺少归还意愿,而藏在手中,也无法律后果。故建议,以后修法,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以促进归还,同时对于转化为侵占的,若侵占的数额巨大,可以设定强制归还制度,拒绝归还的,则可以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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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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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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