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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晚,多名家长在微博上称,成都七中实验学校小学部食堂,疑似使用过期变质的食物进行加工,部分食物霉变,食堂中有大量的添加剂。还称,有孩子出现了长期拉肚子、便血等症状。温江区公安正在对该校负责食品安全的8名责任人开展调查。成都七中是一所民办学校,食堂外包给了四川德羽后勤管理服务公司经营。该公司还经营了兴文二中、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内江六中等20余所川内学校的食堂,学生数量达十万名。

按,食品犯罪,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三个罪名:
第一、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主要是指: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第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关于刑事责任,学校食堂使用过期变质食物加工,或者腐烂的食物,含有严重超标致病性微生物,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也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所以,本案对承包食堂的公司,应当予以刑事立案。系单位犯罪,追究单位以及责任人刑事责任。学校相关人员,如果是明知食品不安全还放行,则是共犯,如果不知,则是监管不力,渎职处理。如果公司为承包、维护食堂,行贿学校相关领导的,则涉嫌单位行贿罪与受贿罪,另罪处罚。

关于行政责任,在教委鼻子底下,发生食物腐烂,伤害学生,教委与学校相关人员亦是渎职,应予行政处罚。关于民事责任,系侵权事件,承包食堂的公司与学校应该连带赔偿学生的损失,恢复其身体健康。

亡羊补牢,为时不晚。要建立健全学校食堂的食品监督机制,譬如,在学生开饭前,让校长先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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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6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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