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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领88万赔偿金后失联案:法律亦应规定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近日一则新闻:3月12日上午,51岁的代永华在福建福清一家石子加工厂上班过程中不幸去世。经众多家属与厂方协商,达成协议“厂方一次性赔偿死者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补助金及亲属往返开支等各项费用共计88万元整。”据死者侄儿刘先生介绍,该笔赔偿款已汇入了死者女儿丽丽(小名)的个人账户。3月19日,亲属一行十余人携带死者骨灰起身返回宜宾长宁县的老家,准备料理后事。不过,在抵达老家的当日,女儿丽丽则携带赔偿款失联了,至今联系不上。“我们没人要她的这笔钱,只希望她作为女儿,应该露面让父亲入土为安,并了结她父亲生前的债务,之后她要怎么做是她的自由。”死者刘先生说。


这个案子,死者女儿做法不厚道,但是死者侄儿的想法也有误区。
本案死者去世的赔偿金,本质上是工伤死亡赔偿金(估计厂方没有为死者投工伤保险,故由厂方自行承担工伤损失),以及丧葬费、处理事故的差旅费等。在法律上,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是不能被强制用于还债的。刘先生认为,要还先死者生前的债务,是朴素的道德责任,而在法律上,这笔钱并不是死者的遗产,而是厂方赔偿给死者近亲属抚慰金,故不能被要求还债。死者原有的债务,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由继承人在被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而此并不包括死亡赔偿金。

其次,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目前的法律规定空白,有待于填补。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遗产来分配。就本案而言,女儿是唯一的继承人,故应该由女儿支配。明乎以上两点,则可知本案的死亡赔偿金归女儿,丧葬费应该支付给实际善后的人,差旅费开支则应实报实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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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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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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