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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天河检察”报道了如此一个案件:20186月,姜某某将一包晶状体物品贩卖给他人时,被当场抓获归案。到案后,姜某某承认贩卖毒品的事实。我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对姜某某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并获采纳。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

姜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我院认为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提起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认罪动机不纯,遂依法提起了抗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支持抗诉理由,并提出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姜某某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又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对原来协商的量刑表示反悔,认罪但不认罚,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抗诉机关、支抗机关的意见有理,应予以采纳。遂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本案中,被告人小聪明,先认罪认罚,然后再上诉,试图再减轻处罚,最终却被检察院抗诉(上诉不加刑,抗诉可以加刑),加重处罚6个月,得不偿失。也反映了认罪认罚制度本身有不足之处。譬如本案以“动机不纯”来抗诉,颇为牵强。窃以为,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如果是事实清楚、真实认罪的,辩诉交易已经完成的,不得反悔,可以一审终结、不必赋予上诉,浪费司法资源,唯有事实不清或者虚假认罪的,可以上诉,重新审判。而本案是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既上诉,又抗诉,则置于原来的认罪认罚的权威性于何处?制度设计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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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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