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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新华网发文认为,醉驾入刑应该进行立法解释,即由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而不是由最高法院进行司法解释。本律师认为,解释在于澄清疑义,醉驾入刑的法律规定明确,无须解释。立法解释的是立法本意,而醉酒者危险驾驶危害社会甚明,司法解释的是醉驾界限,而酒精含量规定亦已明,并无解释之需要。
 
 之所以提出法律解释,是因醉驾处罚太重,拟通过解释来降低刑罚或给醉驾开口子,这是违法法治的做法。如果法律规定确实有问题,应该立法修改,譬如减轻处罚或完善条件等,不能以所谓的解释来变通、曲解法律。同时,刑罚对醉驾一律处以拘役,没有分梯度,也反映出立法技术的不够成熟。法条要通过充分辩论后才能确立,不能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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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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