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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酷6宣布裁员20%,被裁减的70名职员集体发表声明指出“公司未提前30天与员工沟通裁员方案,未提前30天在劳动局备案,突然违法粗暴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做法我们非常失望和愤慨。我们决定联合提起法律诉讼”。而酷6网CEO也向员工发公开信 以孤立被裁销售员工。孰是孰非?此时此刻,大家都在以法律为标准来判断,然而我们的劳动法,却很滑稽,规定了法律义务,却没有规定法律后果,徒有虚名。 
 
 劳动法第27条规定:“【裁员】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以上是企业裁员的依据,但这些规定操作性都很差:其一、何谓“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没有标准,一旦发生争议,难以判明。我们认为,需要设置一个可操作的标准,譬如财务状况等,用人单位对此应举证责任。其二、规定提前30天说明并报告,但没有规定未提前说明或报告的法律后果,该裁员是否有效?正因为没有法律后果,用人单位往往突然袭击赶走员工,而不愿意提前说明,动摇军心。法律应该规定,没有提前说明或报告的裁员是违法裁员,应无效或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从酷6风波来看,劳资双方的博弈中,用人单位还是占主导权,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还不够,需要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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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5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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