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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虚报失联男孩案:赔钱比判刑效果好

今天上午,乐清法院对“虚构失联男孩”母亲陈某某,以涉嫌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8年11月30日,陈某某为测试其丈夫对其及儿子是否关心,制造了虚假警情。公安出动600余人次,出动了搜救艇、搜救犬,多家公益组织参与,全国多家媒体报道。相关报道在百度搜索榜第七名,新浪微博2.1亿阅读,热搜榜第一。陈某的行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被告人辩解:只想把儿子藏下,气下老公。没想到事态发展这么严重,后来不知道如何收场。向社会公众道歉,并表示自己有一个儿子和有自闭症的女儿需要照顾,恳请法院从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陈母,自以为是,昏了头,自导自演男孩失联案,浪费了巨大的社会资源,并伤害了公众的热忱,是该要给点惩罚,但未必是刑罚,给予民事制裁,要求其赔偿搜救费,作为以后的搜救基金更好。因为,刑罚有谦抑性、预防性,这种案件的造成的虚报警情,与虚报爆炸、投毒、险情的危害性略低点,前者造成是恐惧恐怖心理,影响工作生活,后者造成的是对公益心的伤害,受到影响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尽管本次是虚报,下次有失联事件,有公益心的还是会去关注,没有公益心的还是不会去帮忙。所以这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节相对较轻,给予治安拘留以及民事赔偿,足可制裁。何况,这种事件也只是小概率事件。不用担心因为法律责任不重而被仿效,毕竟此非常态性社会事件。

我国的《旅游法》与《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都有“接受相关组织和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等条款,可以参考此规定,对于以后的搜救活动,尤其是虚报险情的搜救费用要求始作俑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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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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