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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3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深圳市玉瓷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莫言许可使用其姓名与形象进行商业宣传,制造莫言为这家公司产品进行代言的广告形象,侵犯了莫言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案相关侵权信息;在《光明日报》上刊登致歉信,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莫言财产损失200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按,被告公司为推销产品“养生锅”,制造诺贝尔奖主莫言被代言的形象,极大损害了莫言权益,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莫言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600万,精神损失10万。最终法院判赔经济损失200万,精神损失10万。那么莫言的获赔数额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是合理,还是任性?判决书上看不出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深圳宝安法院认为,该规定中“在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额”指的是一般性的赔偿标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在该标准下确定赔偿数额显然不能填补原告的损失,对被告的侵权行为也无法起到惩戒作用,且本案的侵权范围也不仅限于信息网络侵权,故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可对上述标准可予以调整。因此,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万元;考虑到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范围以及原告所受到的精神损害程度等因素,法院支持了莫言提出的1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请求。

深圳法院突破了司法解释的最高数额50万规定,但没有给出200万的计算方式。或许200万是这样计算出来的:侵犯姓名权赔偿50万,侵犯肖像权赔偿50万,共100万。因莫言是诺贝尔奖名人,金额再翻倍,得总数200万?总之,诺贝尔奖影响力大,故该赔偿金额大于一般演员明星的获赔数额,创造了人格权赔偿金额的历史新高。

精神损失费支持10万,也是到顶了。譬如上海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失赔偿最高也是十万,一般也就赔偿五万。譬如交通事故的精神损失费,是根据伤残等级来划分的。一个等级5千,一共10个等级,最高一级伤残(包括死亡)精神损失费5万。相比之下,莫言所获赔的精神损失费是高于普通的伤残者,显的不平衡。应该提高交通事故受伤者的精神损失费。

侵权赔偿的损失计算,要综合考虑侵权者的获利情况,被侵权者的损失情况,侵权的手段,被侵权者的被伤害情况等。对最高法院的50万元限额的突破,须充分论证,并且给出计算方法,而不是“酌定”了事。对于精神损失赔偿,总体上要提高,个案上须平衡。一个交通事故身体受伤者的精神损失是应该高于一个名人形象受损的精神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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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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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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