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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9日,103国道河北省香河县安平镇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4岁女童在横穿国道,老人侯振林跑去抱起,二人被一辆货车撞倒,老人去世,女童颅脑损伤。事后, 侯振林被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但河县交警大队对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为货车司机、女童监护人、侯振林三人同等责任。侯的家属不服,众多网友也叫屈。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当事人史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过错;当事人侯振林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后通过,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过错;当事人邱某(女童)在道路上通行,其监护人未起到管理保护职责,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过错。 由此,交警认定:对于本次事故,重型货车司机、侯振林、女童监护人三者,负同等责任,即各三分之一责任。

 

按,这是一个事故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衔接问题。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确认发生事故的直接责任,故本案三者确认同等责任。三者的行为造成事故的原因力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老人是见义勇为,属于紧急避险,是免责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实际的事故责任,应该是女童监护人与司机承担。遗憾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漏洞,没有对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等法定事由予以免责,于是造成误会,以为确定了交通事故责任,必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实,不是这样的。

 

在多数简单的交通事故案件中,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划分是基本相同的,但在复杂的交通事故中就不同了,因为交通事故是就事论事对是事故直接原因进行认定,而民事责任还要考虑间接原因以及其他法律问题,两者不是等同的。再举个例子,在浙江桐乡一起交通事故中,一个老人乘客为了上车,把雨伞伸入车门被夹住,之后汽车启动将老人碾压受伤,后去世。本案就事故责任而言,交警认定是同等责任(五五开,即就事论事的引发事故原因相同),但在民事赔偿上,则应该是公交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因为这不是普通的事故,公交公司对于乘客还有运输合同强制缔约义务,公交公司对此有过错,故要承担超过交通事故责任外的过错赔偿责任。

 

由上可知,第一《道路交通法》有法律漏洞,需要填补。第二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不同的。交通事故是就事论事的造成事故发生的责任,而民事责任还要考虑引发事故的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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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6篇文章 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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