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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而其中最大的缺憾是劳动教养制度还保留。

劳动教养是指,公安机关对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者,予以强制劳动1-3年(可延长1年)。劳教的依据是,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2年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2002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等,实践中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卖淫嫖娼、吸毒、扰乱社会秩序者等。

 

劳教是历史产物,其与《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不合。

《宪法》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行政处罚法》第9条和第10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实践中,劳教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其处罚具有随意性,公安机关单方面即可宣布;其处罚无程序保障,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其处罚过重,比轻罪的刑罚还重。当然,劳教的好处也是有的,即对吸毒、卖淫嫖娼者等,可以予以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秩序。故对于劳教,要去其弊留其利,一方面废除劳教制度,不再劳教处罚违法者,违法轻的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犯罪的由《刑法》处理,另一方面把对吸毒、卖淫嫖娼者的处理,并入社区矫正类法律。这样体现法治文明,也使得法律体系清晰,法律起到很好的预测和矫正作用。

 

 

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中的十类劳教对象:
  (一)危害国家安全情节显著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绑架、爆炸或者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团伙中,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聚众淫乱,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非法拘禁,盗窃,诈骗,伪造、倒卖发票,倒卖车票、船票;伪造有价票证,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抢夺,聚众哄抢,敲诈勒索,招摇撞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或者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制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者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恶习较深、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五)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或者生活秩序,且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七)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引诱他人卖淫,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八)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后又卖淫、嫖娼的;
  (九)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经过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
  (十)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劳动教养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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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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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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