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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衡阳公布一起打人事件(其实,是正当防卫事件): 7月15日晚,张鹏(石鼓公安分局黄沙湾派出所副所长)、龚琳雅(市女子看守所所长,张鹏妻子)与好友唐某两家带小孩(一男一女,均为7岁)及肖某蓓(女)在大不同酒店吃晚饭。聚餐结束时,小孩龚某告诉肖某蓓,有陌生男子亲唐某(女孩)脸,两个孩子指认,当晚同在大不同酒店就餐的贺国伟(湖南森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处于大量饮酒状态)是亲吻唐某的男子。龚琳雅知道情况后,质问贺国伟,贺国伟突然将毫无防备的龚琳雅踹倒在地,后又将肖某蓓打倒在地,后继续追打龚琳雅,将龚琳雅打倒并骑在她身上,击打其头部。接到求救电话从二楼包厢赶到现场的张鹏,先打了贺国伟的朋友彭某几拳。接着抓住贺国伟将其打倒在地,并骑在贺国伟身上对其进行击打,在将贺打倒在地后,又对其踢了几脚,致其倒地不起。随后,张鹏转身找到彭某,再次打了他几拳。经法医鉴定,贺国伟、龚琳雅、肖某蓓、彭某的伤势均为轻微伤。

根据调查情况和联合调查组的意见,处理如下:贺国伟酒后失态,行为不当,是整个事件的起因,并殴打龚琳雅、肖某蓓等人,华兴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对贺国伟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张鹏得知妻子龚琳雅被打,对贺国伟进行制止,但在贺国伟倒地后再次脚踢贺国伟,属于制止过当。张鹏已经通过组织程序被列为石鼓公安分局拟任副科实职干部考察对象并公示,事件发生后,石鼓公安分局已取消其提拔资格;7月21日,衡阳市公安局决定对张鹏停职30天;7月24日,市纪委监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45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张鹏政务警告处分。对误打劝架人彭某一事,张鹏、龚琳雅夫妇主动向彭某赔礼道歉,取得了彭某的谅解。

按,本案因当事人是警察,而被社会瞩目。其实,本案当事警察夫妇并非执行职务,且是因友人女儿被欺负引发的治安事件,与警察身份并无关系。从案情来看,应属于正当防卫。关键问题有二,第一“在贺国伟倒地后,再次脚踢贺国伟”是否属于防卫过当?调查组认为是“制止过当”,即防卫过当。该认定颇为严苛,涉及到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问题(非但对本次的警察,对以后的平民认定亦是持同一标准)。酌之以情,揆之以理,“在倒地后,再踢几脚”,虽有泄愤因素,亦是有继续警告之意。故如果造成严重伤情的,可以认定防卫过当,如果没有造成严重伤情,则不宜认定为防卫过当,而是可以视为继续的警告行为,让对方不再继续作恶。换言之,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要适当过宽,要符合人情世故。如果大家都认为对于挑衅者再踢几脚又何妨,何必追究防卫人的责任呢?第二、当事人误伤劝架人彭某,属于防卫对象过错。这个是真的过错。应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造成伤害的,一般要治安处罚,与当事人和解的,可以不罚。

本案的处理,说理未尽,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严苛,以致警察业余时间正当防卫也被担责。警察尚且若此,若是平民呢?故正当防卫的观念,要改一改,对于防卫的行为认定要适当从宽,以鼓励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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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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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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