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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一封《这封信发出时,我和丈夫准备离开这个世界了》的绝笔信,引发关注。该信作者李秀娟与丈夫均为徐州市丰县周楼小学教师。信的主要内容是:2018年3月,其10岁的女儿在县实验小学被同学伤害。同年7月,带女儿去北京同仁医院就医,被告知视力基本为0,无法治愈。期间,曾去国家信访局上访。今年3月,打算再次带女儿北上求医时,被有关部门拦截,并以“寻衅滋事”为由治安拘留7天。在带走过程中,被东城派出所副所长罗某推搡、扇耳光。公开信发布不久,李秀娟夫妇在徐州的云龙湖景区找到。
 
第一、 女儿被伤害问题
 
李女被伤害,属于侵权纠纷,可以民事诉讼解决。《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故可要求对方家长以及学校赔偿,也可提起民事诉讼索赔。此类案件,涉及到伤残等级,要司法鉴定,赔多赔少,以法院专业审判为宜。
 
第二、 欲上访被治安拘留问题
 
从信中可知,李是被认为“要去上访”,而被传换、拘留的。该处罚有问题。李如果是带女去看病,当然有看病的权利,即使是上访,也是准备而已,并未实行,而且也可能不实行,故认定“寻衅滋事”的事实依据不足。而把上访定为寻衅滋事,也未有此法律规定。上访是公民的反应意见的权利,越级上访的后果是不予受理,但并非寻衅滋事,唯有在上访场所扰乱公共秩序,才涉嫌违法。而截访,是侵犯人身自由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 是否被殴打问题
 
李指控被殴打,但罗某否认殴打,且说执法仪没有电了,颇为可疑。是否真的殴打,完全可以调查出来,即根据指控殴打的时间、地点,查查有无监控,有无证人。再查查有无衍生的证据,譬如有无验伤、向亲友哭诉、路上监控是否看到伤痕等。只要仔细调查,定能查清。一切以证据为准。
 
对于老百姓来说,生活就如一个血酬定律,要死了人,才会有公正处理?悲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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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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