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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江苏宿迁市一家大润发超市,存在对小偷处以高额罚款问题。知情者告诉记者,他曾在该超市防损部内保科工作,公司有一套对 拿走东西而未付钱顾客私自索要罚款的体系。内保人员会将盗窃者带到商场内的一间房屋,以“通知家人”“打电话到单位”“报警”等理由威胁,并索要赔偿金,让盗窃者在“和解协议书”上签字并赔偿,成交价一般在被偷商品价格的10倍左右。 关于收据,交款单位显示为防损()”,收款事由为肃窃金,上盖有公章。其中一张“和解协议书”上,写有盗窃行为经过陈述,并写着“请不要报警,不要通知家人,自愿赔款9000字样。据悉,警方已对大润发超市私收罚款立案调查。

 

窃以为,这是一个典型的“以毒攻毒”,以“违法对违法”的私下“罚款”行为。对于超市来说,私下收到“罚款”,比扭送小偷到派出所,更有经济利益,而有动机。但事实上,超市自定的“偷一罚十”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作为店堂告示的“偷一罚十”格式条款,也是无效的。根据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规定,顾客盗窃,如果金额小,应予以治安处罚,如果金额大(1-3千元以上)则涉嫌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交款走人,以钱代法律责任。对于超市的损失,小偷首先应退赃,无法退回原物的,则赔偿盗窃商品的损失。所以,超市的私收十倍“罚款”,属于过度维权,超过原值的部分,是不当得利,应予退回。

 

有人认为超市的十倍“罚款”属于敲诈勒索,则也是上纲上线,过头矣。其一、敲诈勒索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而本案收据是单位开具,属于单位行为,主体不对。其二、敲诈的本质是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使得被害人精神恐惧而被迫交钱。而本案来说,是小偷为了保住自己的“名节”,不愿意被泄露而交钱,所以此非精神恐惧,而是与超市串通一气掩盖违法事实,故此是交易,而非被敲诈。故此案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而是无效的和解协议,属于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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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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