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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范思哲(意大利品牌)的一款T恤的背面图案上,将香港、澳门列为国家。刚刚担任范思哲品牌代言人不久的著名演员杨幂,旋即作出回应,解除了该代言合同。
 
杨幂工作室声明全文如下:
 
今日,我司及杨幂女士于网络平台中发现“品牌Versace设计的服装,涉嫌损害我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等相关信息。我司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杨幂女士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此事感到无比愤慨!我司及杨幂女士在获知上述情况后,已向Versace范思哲品牌发出了“解除协议告知函”,并已停止与Versace范思哲品牌的全部合作。无论何时,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神圣不可侵犯,更不容分割!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坚决维护祖国统一是我们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特此声明!
 
嘉行星光(重庆)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2019年8月11日
 
对此,范思哲微博回应如下:“Versace范思哲近日发现网络上有部分消费者对我们的一款T恤衫进行讨论。我们为此次争议事件深表歉意。我们的错误设计导致某些城市没有使用正确的国家名称。该T恤已于7月24日在Versace范思哲官方所有销售渠道下架并销毁。这是我们公司的疏忽,我们对于由此造成的影响深表歉意。Versace范思哲重申,我们热爱中国,坚决地尊重中国领土国家主权。”
 
杨幂的危机公关很成熟,亦成功,对事件有很强的预见性,马上出手止损。因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是艺人的底线,任何时候不能触碰,否则会减损市场。范思哲也知道错误了,迅速道歉,并将涉事产品下架销毁。
 
本事件中,存在一个重大法律问题:即杨幂所在公司的解除函发出后,合同就自然解除了吗?非也。一般而言,解除函发出后,还留给对方三个月的异议期,期间没有异议的,发生解除效力,期间有异议的,解除函未生效,双方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确定是否解除。之所以设立三个月异议期的制度,是因为解除合同是一项重大事项,要符合解除条件时,才能生效,并给予对方抗辩权,以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这是一个相对公平的合同制度。
 
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96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就本事件而言,杨幂认为范思哲发布重大错误的T恤衫,会影响到代言人杨幂的根本权益,已经是根本违约,故发函解除合同,无可厚非。而范思哲的道歉,则亦是间接认可了杨幂的解除函,可以视为“对解除合同,没异议”,故合同已经即时解除。至于解除后相关费用的结算以及违约责任等,还要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由法院来判定。显然,无论是从商业角度,还是法律的严谨角度,艺人在与海外公司签订商业合同时,加上“一个中国”条款为宜,一方面提醒对方,不要犯错误,另一方面出事后,以之来解除合同,亦是方便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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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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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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