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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20182月,安徽蚌埠怀远县53岁的李萍,被人砍成重伤。随后,送进怀远县人民医院的重症医学科(ICU)。家属被告知其脑死亡后放弃治疗,并在一份“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上签名。之后,李萍的肝肾器官被摘除,家属获20万“补助金”。经查,此捐献是医生个人行为,涉案的6名医护人员已被以涉嫌侮辱尸体罪逮捕。

 

怀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显示: 打开李萍腹腔后,“肝脏缺如,残端缝合;双侧肾脏缺如,残端缝合。”尸检鉴定书还记载了李萍“捐献器官获取见证记录”,上面记载,器官获取5天后的2018220日,北京一家医院在移植手术前对李萍的肝脏进行了病理检查;2018224日,天津一家医院对李萍的双侧肾脏,也进行了移植前的病理检查。

 

此案,定侮辱尸体罪有疑。医生没有侮辱的动机,而且器官很有可能已经出卖后移植,给家属的封口费即是来自器官出卖所得,故涉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私下买卖器官是禁止的,本案是骗取了家属的同意,从而得逞。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条的规定,器官犯罪,涉嫌三个罪名:

第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在征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以获得非法利益。本罪名为行为犯,不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准。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收购人体器官、出卖人体器官皆是。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   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是指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是骗取家属同意,摘下死者器官,符合故意毁坏尸体行为,但还要进一步调查器官的流向情况,如果是出卖器官谋利的,则宜定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立法条文粗疏,此人体是活体,是否包括尸体?组织,是否意味多人以上等?这些尚待司法实践去填补认定。

 

器官买卖很专业,必然涉及医务人员。本案中的医生,以职务之便,涉嫌器官买卖,大悖医生的职业道德,而且已经触犯刑法,将被严惩。得不偿失,足以为戒。而所在医院,管理失责。骗取器官捐献,虽是医生个人行为,但与职务相关,可视为职务行为,故医院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失)。案子也反映了国内器官市场的乱象,器官来源少,价格高,于是为了金钱铤而走险。除了出卖器官的医生,买器官的医院、医生何尝不知内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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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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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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