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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对全国首起阁楼式酒店房间内旅客摔亡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酒店存在40%责任,旅客自身存在60%责任,判决酒店赔偿旅客家属损失近90万元。判决书简明扼要,指出阁楼式酒店的螺旋式楼梯,不符合现行的规范,有安全隐患,加上酒店对旅客摔地的应急处置不及时,故认定酒店有过错责任,但对旅客是否从楼梯上摔下,以证据不足,未予认定。对于旅客的自身责任,即不小心摔倒,亦是作出了事实推定。
 
窃以为,该案有重大的法律价值与社会意义:其一、阁楼式酒店是新兴行业,螺旋式楼梯的设计,过于陡峭,是安全隐患。建设部门应该对此进行大检查,并出台相关具体规定,以保障旅客的住宿安全。其二、对于酒店中旅客摔伤的原因分析,是一个重点也是难点。本案原告申请专家证人来证明是楼梯上摔下,未被法院采纳,也体现了法院一贯的保守立场。事实上,从楼梯摔下与地面摔倒的伤痕是不同的,可以根据高度可能性进行推定。但这对专业问题,一般需要双方的专家证人出场辩论,法官才能形成内心确认的心证。其三、确定了酒店的附随义务责任,即发现旅客在房间内摔伤在地,昏迷不醒,应及时处置,譬如报110或120,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也是违约责任)。
 
本案还是一审,是否上诉,还有待于各方当事人的反应决定。
 
下面是案件主要内容:
 
“原告诉称,2018年5月16日,罗某来上海出差,5月17日凌晨入住被告开办的位于松江区新松江路1292弄79号的上海丽元(LOFT)精品酒店5楼8556号房问。该房间为阁楼式结构,水平隔断分为两层,下层为生活区,上层为卧室,上下层通过螺旋式楼梯连接。5月17日,罗某在房间内的楼梯上摔跌倒地,致颅脑受伤。当日下午2点03分、2点36分、4点56分、5点06分、5点16分,被告工作人员5次打开并进出房间,直到第五次才拨打120急救电话,但此时罗某已丧失生命体征。原告认为,被告对罗某的死亡负有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包括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损失等268万余元。
 
被告辩称,本案事实不清,因果关系不明,死者是否是从原告所谓的楼梯上摔下,并不清楚,且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死者的死亡原因是因为摔跌。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17日凌晨0时40分许,死者罗某入住被告经营的位于本市松江区新松江路1292弄79号的上海丽元(LOFT)精品酒店8556号房间,该房间内为复式结构,分为上下二层,下层为起居室,上层为卧室,上下层之间有螺旋型扶梯连接。被告工作人员分别于5月17日下午14点03分、14点36分、16点56分、17点06分、17点16分打开8556号房间后又退出门外。最后一次退出后,被告拨打110、120报警电话。
 
2018年5月22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出具《居民死亡确认书》,载明:罗某于1985年5月7日出生,于2018年5月17日死亡,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摔跌),死亡地点为松江区新松江路1292弄79号8556号房。死者未进行尸体解剖。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出具司鉴院[2018]病鉴字第3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内容为:根据尸表检验结果并结合书证材料推断,罗某符合头部损伤死亡。
 
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对8556号房间内部楼梯是否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进行鉴定后,出具上房院司鉴[201建鉴字第10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内容为:(1)系争楼梯踏步宽度、角度、高度栏杆以及楼梯扶手均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2)房间内夹层及楼梯为装修改造搭建,被告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设计图纸等工程竣工资料,存在安全隐患。建议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对该夹层及系争楼梯进行整改。
 
审理中,原告聘请专家辅助人员出庭对罗某的死因进行分析说明。被告认为该专家辅助人员的分析意见系原告单方委托制作,且属于专家辅助人员的推断,故不予认可,坚持要求进行尸体解剖以判定死者的死因。经本院多次与原告沟通解释,原告仍坚持不进行尸体解剖,仅同意进行尸表检验。
 
法院认为,关于死者的责任,虽然居民死亡确认书及尸表检验报告确定,死者的死亡原因为摔跌导致颅脑损伤,但死者究竟从何处以何种方式摔跌,并无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即使原告申请专家辅助人员出庭对死者摔跌成因进行分析说明,但也只是推测,在本案中仅凭专家辅助人员的推测难以确定死者的摔跌成因。根据被告陈述并结合视频显示,死者入住酒店时处于饮酒状态,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明知饮酒会带来的危害性,其饮酒后失去对身体的控制,以致最终摔跌后颅脑损伤而死亡,故死者自身的过错与其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对其死亡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被告的责任,首先,被告作为宾馆经营管理人,应当为住客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住宿环境。根据鉴定报告显示,8556号房间内的夹层及楼梯为装修改造搭建,被告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设计图纸等工程竣工资料,且楼梯踏步宽度、角度、高度、栏杆以及楼梯扶手均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故房间内存在安全隐患。其次,根据被告酒店走廊的监控视频并结合被告的陈述,被告工作人员在第一次进入8556号房间时已然发现死者全身赤裸躺在地板上,如果是住客正常睡觉应当睡在上层卧室,退一步讲,即使住客在下层起居室内睡觉,但考虑到事发当时为5月,气候还未完全回暖,赤身裸体躺在地板上,本身亦有违常理,工作人员在发现这一异常情况后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再次,第一次查房时女服务员入内查看发现男住客有裸睡习惯后,再次查房时未能更换成男服务员入内查看,可见被告在管理方面有所缺失,未能形成一套有效的应急机制。综合以上三点,本院有理由认为被告在管理上存在瑕疵,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合考虑上述两方的过错程度大小,本院确定被告承担40%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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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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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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