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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全国首例因网络个人大病求助引发的纠纷,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筹款发起人莫先生隐瞒名下财产和其他社会救助,违反约定用途,将筹集款项挪作他用构成违约,判令其全额返还筹款15313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该案案情是:莫先生之子患重病。莫先生在水滴筹筹款得153136元。儿子医治无效去世后,其妻子向水滴筹公司举报称莫先生筹款信息不实、使用不当。法院审理查明,莫先生在筹款时并未披露已获得社会资助情况,在通过网络申请救助时隐瞒了其名下车辆等财产信息,亦未提供妻子名下财产信息。莫先生与平台、捐赠人约定的筹款用途明确为用于儿子的医疗费,但莫先生承认违背上述约定,并未使用筹集款支付儿子后续医疗费。遂判决莫先生全额返还从水滴筹公司所得筹款。

对于返还的筹集款,法院指出水滴筹公司应根据《用户协议》《水滴筹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条款》、比例原则,公开、及时、准确返还赠与人,除非原赠与人明确同意转赠他人。

窃以为,水滴筹的目的是帮助有困难的人就医,并保障捐款专用、不得挪用。剩余的捐款,应该退还或者根据捐赠人的指示处理。实践中,水滴筹的捐款,都是众人的小额捐款,捐赠人捐款后一般不会去过问剩余款项。如果要退还,也是巨大工程,操作起来困难。所以,对于捐款信息有不实,或捐款有剩余的,大抵不了了之。本案之所以案发, 是因为筹款人妻子举报。

而仔细查看水滴筹的《用户协议》,亦是有不完善之处。
其第四条第1项规定“ 发起人、求助人和赠与人均已理解并确认:平台仅为发起人、求助人与赠与人之间的个人大病求助提供平台网络空间、技术服务。平台作为居间方,并不是发起人、求助人或赠与人中的任何一方,个人大病求助及赠与行为仅存在于发起人、求助人和赠与人之间,使用平台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由发起人、求助人与赠与人自行承担。平台不对个人大病求助项目作任何形式的担保,对于因个人大病求助项目发生的一切纠纷,由发起人、求助人和赠与人自行解决。”

第五条第5项规定:“ 如求助人由于疾病或其他原因死亡、治愈、不再继续治疗的,发起人、求助人应及时通知平台并公示,平台将终止该个人大病求助项目,并将赠与款项退还赠与人。如发起人、求助人申请变更合理用途的,需向赠与人公示理由,在赠与人无异议的前提下,赠与款项可用于捐赠给具有同类大病求助项目的慈善组织及其他合理用途。赠与人未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用途的,即为赠与人无异议。对于明示不同意变更用途的赠与人,发起人、求助人应按比例及时向其退还赠与款项。”

以上两条其实是矛盾。第四条明确平台是居间方,对于一切纠纷,当事人自行解决。换言之,平台不介入,不承担法律责任。但第五条,又规定平台介入,有权终止项目,将款项退还赠与人。两个条款有冲突。实际上,水滴筹作为平台,与赠与人、受赠与人是三方关系,是不可能不介入的,也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所以水滴筹还是明确规定其自己作为居间人的权利与义务为宜,尤其要完善捐款退还规则,譬如退还的通知、退还的时间、退还的比例计算、不同退还的后果等,确保小额捐赠人的权利,也提高平台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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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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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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