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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河南禹州市磨街乡大涧学校小学二年级一女学生,被本班两同学按住胳膊,另一同学向其眼睛里塞纸片,造成伤害。事发后,被塞纸片的女学生安排到医院进行治疗,费用由学校垫付。11月12日,在确定眼睛没有异常情况后,经几方协商一致,各自按照应当承担的责任签订了赔偿协议。磨街镇教育总支书记被约谈,校长和班主任被责令作深刻检查。学校对受害者家长赔礼道歉,肇事学生家长对受害方家长当面赔礼道歉,并取得了受害方家长的谅解。
 
眼睛是非常重要也是非常敏感的器官,给小孩子的眼睛中塞纸条,虽是小孩嬉闹,但会严重伤害眼睛,是一种残忍的虐待,何况塞的纸条不是一张二张,而是几十张,所以这个事件是要举一反三,严肃处理。家长要教育好小孩,老师须管教好学生,同学们发现此类现象也要及时汇报。换言之,这种伤人的玩笑绝对不能开,伤害身体,也触犯法律。
 
对于该事件的损害赔偿,报道语焉不详,只说签订了赔偿协议。根据现有的法律,应该是肇事者的家长与学校共同被害人损失。被害的小孩没有过错,应该没有责任。监护人与学校共同赔偿,所依据的法律是《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所要思考的是,现有的监护制度,对监护人没有行政处罚措施。如果小孩管教不好、屡教不改,家长是否也要给予一定的处罚与教育?譬如必须参加校园反欺凌教育,被罚款甚至被行政拘留。前段时间发生的大连14岁小孩杀人事件,早有劣迹,其家庭难辞其咎,但是监护人最多也就是民事赔偿责任,并无其他法律责任。子不教、父之过,对于屡屡犯事的小孩,亦要考虑教育与惩戒家长。这个并非是株连责任,而是监护人不仅要对小孩负责,还要对社会负责。监护严重失职的,应该给予一定惩罚,以督促其尽职。查国外法律,亦有小孩犯事、家长受责的规定,国内可以借鉴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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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3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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