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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河南许昌禹州市7岁女童小花(化名)眼内被同学塞几十张纸片后,眼睛发炎再次送医,诊断未见异常。12日,当事人各方签署赔偿协议,其中学校承担10%责任,塞纸男孩家长承担50%责任,摁胳膊、腿的两名男孩家长各承担20%责任。

学校的赔偿比例为一成,引发热议。有的认为学校赔偿比例偏低,因为事发时在学校,家长作为监护人实际上管不到,学校管教不够,应该承担更高比例。有的认为比例适当,因为未成年侵权,是监护人赔偿,学校并无监护职责,责任不大,假如学生之间发生侵权事件都要学校赔偿,则学校负担过重,亦是转移了监护人的责任。孰是孰非?

窃以为,学校的具体赔偿比例,应该看学校的过错大小来作个案决定。如果学生之间侵权,老师未在可预见的安全范围内制止、管教,则学校过错大。反之,学生课余侵权,非在老师管理范围内,则学校的过错少或者无过错,则赔偿比例低,甚至没有责任。

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管理责任,但并不是监护责任。教育部的《学生事故伤害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责任,在安全方面,主要包括两部分,第一是制止对学生的不法伤害,第二保护学生的不被伤害。在塞纸条事件中,如果学校及时制止塞纸条学生的行为,则同时也保护了被害学生的不受伤害。很遗憾,对于这个双重职能,学校没能行使好,以致于事件发生,难辞其咎。但是,具体到可归责的比例,这要看当时事件的时间、地点、之前有无发生过类似事件、有无曾经管理过、本次能否及时管理等因素来决定。

换言之,学生之间的侵权责任,是监护人赔偿为主(主要责任),学校赔偿为辅(次要责任,一般10%-30%比例)。学校赔偿的比例,要根据具体过错来看。就如本案,如果事件发生时,老师能及时管教的(能管而未管),则学校可以承担三成责任,如果事件发生时,老师因故未能及时管教的(客观不能或者难以管教的),则就如本案认定为一成赔偿比例,亦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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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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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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