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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上流传一份律所拒绝公安调取证据的《情况说明》,内容如下:
情况说明
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
2019年11月21日,我所收到贵局警察张悦敏、徐宏生交来的调取证庭通知书,要求调取犯罪嫌疑人黄艳萍的辩护律师郭雄伟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业务手续。接到调取证据通知书之后,本所立即联系郭雄伟律师,经过核实,本所上周与被告人黄艳萍母亲签订的《刑事辩护委托代理合同》,指派郭雄伟律师做为黄艳萍的辩护人,代理了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法院办理的黄艳萍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审。
我所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已经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公安机关对该案已经没有侦查权。
而且,根据律师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秘密。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很明显,贵局所调取的资料不属于律师法规定的例外情形。
如果本所提供上述材料,郭雄伟律师将不可避地成为该案证人,将直接导致郭雄伟律师无法作为辩护人出席法庭庭审,这将对律师执业权利构成破坏。
经请示长沙市司法局和长沙市律师协会,长沙市司法局和长沙市律师协会均同意我所意见。
基于上述理由,本所不能按照贵局调取证据通知书的要求提供上述材料。
特此说明。
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
2019年11月21日
 
按,这份《情况说明》写的有理有据。案子都已经进入审判阶段,公安来调取律所办案手续的材料,其意在何?请个律师辩护的手续,又算哪门子证据呢,能证明什么?又是谁下指示来调取证据的,根据的是刑事诉讼法第几条?这明显是个警权扩张的例子。取证目的恐怕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于“提醒”办案律师慎重辩护乎?这次,长沙司法局与律协还是争气的,面对不当要求,支持律所严辞拒绝,而且是组织对组织,减轻了律所的压力,维护了律所和承办律师的合法权益。该情况说明,层次分明,说理透彻,尤其捍卫了律师的辩护权。律师对客户信息的保密,是律师业生存的基础。如果随意泄露信息,那以后还有谁敢找律师?辩护制度亦是不复存在矣。故依法拒绝,兹事虽小,其意甚大。
 
另外,还要正确认识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律师给当事人辩护,譬如本案给涉黑辩护,并不等于赞同或者支持涉黑(不拒绝辩护是律师的职业道德,有些社会道德感强的律师还会选择案子办),而是通过辩护,展示完整的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不枉不纵实事求是处理。当事人有罪的还是要判刑,该无罪的则释放。辩护律师的存在,是一个司法制度设计,保障程序正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最基本的目标是不发生冤案。想想,如果“坏人”都有辩护的权利,“好人”如果被无辜追诉更有受到辩护的权利了。反之,如果没有律师的辩护,控方指控是一面之词,被告有理说不清,则难免出现冤假错案。所以,要以平常心看待律师的辩护,这是一门不可缺的工作而已。律师不是公检法的敌人,也不是公检法的朋友,而是一个法律对手,一个在野法曹,一个法治的维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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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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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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