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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聪被限制高消费,成为社会热点,也是一次很好的普法机会。被限制高消费者,不能坐飞机、软卧、高铁,是一件很难受的事情,欠债的还是要早点想办法去清偿。
 
王思聪的两次限制高消费情况是不同的。第一次被上海嘉定区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此案是王思聪担任董事长的熊猫直播公司欠债(约370万)被执行,王思聪被限高并非其个人欠债,而是因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被限制。之后(应该是还债之后),嘉定法院限高被解除,北京第二中院再次对王思聪限高,此次限高是王思聪个人未履行债务,而非公司债务。
 
司法实践中,限高的制裁作用明显(以致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都在减少)。就如王思聪案,一旦被限高,就想办法去还债,还债后,限高也就马上被解除。所以,王思聪第一次限高解除后,第二次限高也就跟上了。就严格法理而言,第二次限高中王思是被执行人,被限高是理所当然的,因为债务未还,债务人不该高消费。而第一次被限高,则是被公司债务株连,这就是特色的法院执行制度了。本来,公司是独立法人,欠债是公司的事,不该牵涉到公司股东或者高管个人,否则有悖有限责任之意。但现实中,公司经常转移资产逃债,所以法院就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株连责任了,只要公司未还债,就一刀切对这些高管限高,逼他们想办法还债。这招对想逃债的高管是利剑,但对于正当经营的高管则是显得不公平,变成客观归责了,只要欠债,就要限高。所以,此制度的利处与弊端同在于此,把单位的欠债与高管的限高捆绑起来,执行威力巨大,但副作用亦不可避免,即会影响创业积极性,当高管都忧心忡忡,万一创业失败了,将被限高日子难过。以后限高制度要进一步完善,避免误伤正当经营的高管,至少要给他们一个救济机会。
 
下面是限高全文,该限高与失信人制度,是法院执行的两大法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四条
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条
限制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
 
第八条
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举报,并进行审查认定。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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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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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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