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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上看到一份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致鹤岗市司法局的司法建议书,主要内容如下:法院在审理三起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案中,发现三个辩护律师当庭作无罪辩护。而根据201836日全国律协的《关于律师办理黑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中建立集体研究制度,办案过程中做无罪辩护或改变案件定性时,律师事务所要组织集体研究,依法提出案件处理方案与辩护代理意见。请司法局对于上述辩护律师是否遵守该制度进行调查,并及时给予我院反馈。

 

看来,法院对于三个律师的无罪辩护有意见。正常情况下,法院对律师的辩护意见,合理的采纳之,不合理不予采纳。而法院向司法局发建议函,要求司法局调查律师的无罪辩护是否经过集体研究,则不寻常。查全国律协律发通﹝20189号《 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其相关规定如下:“三、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监督管理作用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负有直接监督指导职责,对本所及其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要严格管理,建立健全专项工作制度,把握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律师辩护代理工作第一道关。(一)建立报告备案制度。(二)建立集体研究制度。办案过程中,做无罪辩护或改变案件定性时,律师事务所要组织集体研究,依法提出案件处理方案和辩护代理意见,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精神和要求以及有关制度规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三)建立检查督导制度。

 

但是,全国律协的文件,对于律所律师来说,是一种指导意见,是要求律师对涉黑案件,慎重辩护,故要求建立备案制度、集体研究制度、检查督导制度等。这个文件本身,也没有上位法,故对律协律师没有强制力。司法局是依法行政,也没有法律赋予其检查律所律师是否遵守律协的规定。所以,法院发函给司法局调查函,是不符合法律规范的。相反,给社会的观感是,法院很担心律师的无罪辩护,暗含着有罪推定的立场,这不符合无罪推定的观念。事实上,被告人的有罪无罪辩护,是根据证据与法律来确定的,也不是集体研究所能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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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6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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