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南方周末报道了北大女生包丽(化名)与其男友牟林翰的恋爱自杀故事后,三联生活周刊突然批评该报道侵犯隐私、不平衡等,之后南周居然将此稿下架,亦是缺乏抗压承受力也。因为南周的报道,还是有价值的,突出了PUA(精神控制)的社会问题,事关公共利益,而三联的批评并不专业,当事人既已去世,其家属为了伸冤,当然有权披露其隐私。至于指控报道不平衡,亦不成立,对方不接受采访,又何以平衡?三联的稿子横空出世,颇为可疑,其中背景,以后会水落石出。另外,写南周文章的记者本是个争议性人物,故文章也被争议了,因人废言,或亦是一因。

本文专说法律问题,不涉道德、社会心理问题。通常而言,一个死亡案件会涉及刑事责任、治安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包丽的母亲认为女儿是被男方逼死的,有网友认为是精神控制折磨死的,是否涉及故意杀人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个,在刑法上是不成立的。最相似的罪名是明代设立的“威逼人致死”,即威逼人自杀。《大明律》规定:“凡因事威逼人致死者,杖一百。若官吏公使人等非因公务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并追埋葬银一十两。若威逼期亲尊长致死者绞,大功以下递减一等。若因奸盗而威逼人致死者,斩。”该罪名是明朝整肃豪强的手段,但立法落后,罪状笼统。所以清末沈家本就批评该罪不科学,不如唐律的规定“若恐迫人畏惧致死伤者,各随其状以故、斗、戏杀伤论”。现代刑法,罪刑法定,没有威逼人致死一罪,故不构成。刑法理论通常认为,自杀的主因是当事人想不开,并不能以刑事责任归咎于他人,他人并没有实施杀人的行为也。

但是在民事责任上,如果恋爱中男方有过错,且过错与女方自杀有因果关系的,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须承担过错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这些过错,主要是男方刺激、引发、加剧女方的自杀,或对自杀事后救援不及时、不到位。女方渐渐形成自杀之意,但未下最后决心,此时男方的过错行为,推波助澜,形成了帮助,故构成帮助自杀,侵犯了女方的生命权。不仅如此,恋爱期间,如果男方有违法行为或违背善良风俗行为加害于女方,亦是构成侵权,侵犯女生的人身权利。就如本案中,男方要挟女拍裸照、要求女方自扇耳光、要求女方割掉输卵管之类,都是违法或违背善良风俗的过错行为,故女方家属完全可以对男方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赔偿损失。至于这些行为是否同时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窃以为,因事发在恋爱期间,且女方也是违心同意,有被害人同意之意,故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不追究,如果女方不同意,报警的,则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话题:



0

推荐

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