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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一安检员在广州地铁车厢内,偷拍一名女乘客隐私部位。照片可见,男子穿安检服、挂着工作牌,站在一个黄色短裙女生旁边,将手机屏幕内侧朝向女方裙内。该行为恰被其他网友抓拍,逮了个正着。随后,广州公交公安发布通报:经查,该男子(黄某某,20岁,四川籍人)确系地铁安检工作人员。因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男子目前已被行政拘留处罚。广州地铁也表示:该涉事人员已严重违反纪律,安检单位决定解除与该涉事人员的劳动关系。地铁方已督促安检单位全面强化安检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本案处理的不痛不痒,地铁公司说男子是安检单位的(言下之意,非地铁公司),开除了事。而公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的规定处罚,也不过是予以治安拘留几天,出来了也就没事。
 
其实,还有两个法律问题值得深入思考:
 
第一、 地铁公司有无赔偿责任?
 
偷拍不仅是治安违法行为,还是民事侵权行为,被害人有权要求偷拍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精神损失)。本案中作案男子,身穿安检员制服,且在地铁车厢内作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明显有利用职务之便的嫌疑,或者会被认为与职务有关。固然,偷拍是个人行为,并非执行职务行为,但此时确也与职务有关联,地铁公司公司是难辞其咎的。窃以为,地铁公司也是有管理责任的,对安检员选任、监督不力,对乘客保障不力。根据现有的法律,安检员是个人行为,单位不赔偿,也非雇佣关系,单位不承担雇主责任,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地铁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二、 偷拍裙底是否处罚太轻,可否入罪?
 
目前,偷拍裙底只是治安处罚,不作为犯罪处理。偷拍再多,也无重罚。而随着电子设备的发达,偷拍正在泛滥,从宾馆到民宿,从商场到地铁,几乎无所不在。现在就连身穿制服的安检员在众目睽睽下偷拍,足见现有的法律不能震慑之,不足以保护女生的隐私。法律应该与时俱进了。
 
再看看国际上,不少国家已经或拟将偷拍入罪。譬如英国《窥淫癖(罪行)(第 2 号)条例草案》,已经通过,成为法律规定:英格兰和威尔士境内,为查看内衣、生殖器或臀部而拍摄或录制受害者服装内部照片/视频,在受害者不知情、不允许、未获得性满足,或产生羞辱、痛苦或警觉的情况下,拍摄者将面临最高两年监禁。此前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偷拍裙底仅以普通法系罪行下的违反公共道德判罚。后来一位受害者对此进行了抗议,政府便决定填补法律上的空白,将此行为划归于性犯罪。
 
再如德国拟制定法律,将“偷拍裙底”的行为纳入刑事犯罪。德司法部部长兰布莱希特表示“偷拍女性裙底是一种令人作呕的严重侵犯女性隐私的行径。当前的法律无法震慑不法分子,不能有效保护女性,因此绝对无法接受,她下定决心要从此解决这一问题,改变立法现状。司法部不久将会公布相应的立法草案。” 今年4月,伊达·萨森贝格和汉娜·赛德尔发起了一项网上联名请愿活动,要求将偷拍裙底纳入德国刑法,9万多名女性签名支持这项活动。联署行动才引起德国社会广泛的讨论,最终得到了司法部的支持。
 
以上可知,对于偷拍裙底的入罪,主要是被害人与社会力量推动。而国内的偷拍裙底事件,亦是多矣,也应该考虑修改刑法,予以专门定罪,以保护所有穿裙子女生的隐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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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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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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