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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日,成都大二学生小龙参加格斗赛事“周六超级战”,与职业拳手金腰带王某然对打。被踢中腹部,心脏骤停。经过20天治疗后,1220日不幸离世。家属称将申请尸检走法律途径。小龙是格斗初学者,首次参加格斗比赛,开场36秒即被打昏迷,而出场费是240元。据了解,事件发生后警方已第一时间介入,比赛主办方成都野蛮怪兽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石某已被控制,案件正在调查当中。

 

这个可怜的大学生陪练,因为实力不对等,成为对方的靶子,一下子被干掉了。虽然,这是一个体育比赛,但是这种“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安排,无异于是一种“合理伤害”的谋杀。所以主办方是有法律责任的,如双方签有生死状,也是违反公序良俗,无效的。

 

法律责任分为两个部分。第一是刑事责任,即主办方人员是否涉嫌“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组织者违反安全规定,且造成一人死亡,涉嫌触犯刑法。只是,本次安全事故出在选手身上,而不是围观群众发生意外。定罪或有争议。如果赔偿到位,很有可能不定罪。其次,对手王某,是否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须看其搏击时,是否动作违规,即违反比赛规则,击打对手要害处等。查看视频,王某的主要动作的是脚踢大学生腹部,并非猛力伤人要害动作,没有严重违反比赛规则,难谓有罪。

 

第二是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可免,民事责任不能免。比赛的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须承担侵权责任。如此赛事安排,是已事先将大学生选手置入危险境地。组织方有过错,且过错与死亡有因果关系,要赔偿损失。对手王某下手太重,超过了比赛动作,也要承担侵权责任。至于大学生本人,虽然自甘冒险的因素,但其只是认为参加一场普通比赛,赢取点出场费而已,过错甚小,甚至可以忽略,故可完全由比赛组织方与王某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检讨整个事故的发生,大学生阅历不够,参加不安全比赛,酿成事故。对于参加这边比赛,学校管理也要注意,事先要安全评估,不安全的活动,应该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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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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