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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药家鑫因撞人后故意杀人,被判死刑。通常认为,杀人者偿命,药家鑫之死是罪有应得,是法律的胜利。然而,近日,陕西政法委书记提出“正解”:“最后为什么判处药家鑫死刑?就是从法律、政治、社会三个效果考虑的,不是单从法律效果一个方面考虑,也不是迫于所谓的舆论压力。”按照这个说法,药家鑫是死于“三个效果的统一”,而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假如“三个效果不统一”,该根据哪个效果处理呢?法律的效果,刑法有规定,政治效果的标准是何?社会效果的标准又是什么呢?很无解。司法以法律为唯一的准绳,这是常识。如果司法还有其他准绳,则是对法律的否定,会使法律失去公信力、失去威慑力、失去可预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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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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