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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下午,长沙生态动物园内发生一起大象踩死人的悲剧。园内的一头大象,突然发狂,用象牙攻击驯养员致其倒地,再以前脚踩踏,致其死亡。目前,伤人大象已被隔离安抚。专家怀疑大象发情,正在观察情绪表现。也有人认为“An elephant never forgets”,大象有记忆,若曾被伤害,会伺机报复人类。据悉,大象表演场馆系外包表演公司租用场地进行驯兽表演。
 
对这位驯养员(驯兽员兼饲养员)的被害,深表同情。对他来说,只是一份谋生的工作而已,没想到有一天会倒在自己驯养的大象脚下。动物终究有野性,无法全控,除非禁止动物表演,否则风险一直存在。在法律上,虎兕出于柙,谁之过与?管理失职也。然而驯养员自己正是管理员,也是被害人,所以实质上是一起工伤事故,即员工工作中不小心自己受伤致死,应该享受工伤待遇。如果驯养员是被私人雇佣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若有发包人的,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次,动物园有无赔责任?窃以为,虽然大象表演是外包项目,但还在动物园内进行,动物园还是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如果动物园尽到安保义务,监督管理到位,其没有责任。如果没有尽到义务,管理有疏漏,譬如明知表演公司资质或设施有问题,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任由之,则有过错,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本次动物园的责任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为指该条中的动物一般是指动物园内自己的动物,而非外包单位的动物,两者的义务程度是不同的。
 
关于动物表演,一直有争议。有的认为是一种传统娱乐活动,有的认为是虐待动物。长远来看,动物保护在加强,动物表演会减少或者被限制、被禁止。目前的法律,对于野生动物伤人,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对于饲养的动物伤人,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而本案中的大象是被驯养的野生动物,造成伤人事件,也应由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肇事的动物的处置,法律并无规定,就如本案的行凶大象,可否“杀之或关之”?这是人类对于动物的态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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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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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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