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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光山的“2019.10.08”交通肇事逃逸案已侦破。警方将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杜某奎和涉嫌窝藏、包庇罪的杜某仁刑事拘留。而埋尸者另有他人。案情如下:10月8日18时许,杜某奎驾驶一辆两轮电动车沿泼凉路驶至黄涂湾路口附近时,将前方同向步行的罗某金撞倒地。杜某奎叫杜某仁帮助报警。杜某仁来到现场看到老人躺在地上用一只手撑着身体,颤颤巍巍说不出话,头部明显严重受伤,不但不报警反而反复诱导杜某奎否认撞人事实,随后和杜某奎相继离开现场,任由被撞老人停留在事故现场。10月11日上午,刘某沿着泼凉路东干渠向南走,发现养猪场南边的一座坟墓旁有一具老人的尸体,心生怜悯之情,就地挖土将尸体掩埋。结合现场调查和法医检验意见,罗某金是被电动车撞倒导致大脑严重受伤后神志不清,反方向行走而迷路,后因伤情加重倒地身亡。

按照上述报道,是肇事者骑车撞伤人,找人报警,反而被劝说逃逸现场。受伤老人,挣扎起来,走错路而身亡。尸体被刘某发现,而被埋尸。刘某行为罪费解。一般的人看到尸体会害怕而报警,哪有不逃,还把陌生尸体埋葬,诚不可解也,除非当事人的脑子不正常,或是报道还有隐情?

以法律而言,交通事故肇事者被劝诱逃逸,以致于被害老人死亡,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法律依据是刑法第133条“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劝诱者,行为恶劣,不但不报警,还怂恿肇事者逃逸现场,属于教唆犯。肇事者有救助被害人义务,因逃离现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涉嫌故意杀人,但该行为已经被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情节所吸收,故不再单独定罪。而教唆者,如果情节严重的,譬如明知被害人伤重需要救助,还教唆逃逸的,是放任危害死亡后果的发生,涉嫌故意杀人罪。之后,如果还资助、窝藏或作假证明包庇肇事人的,则还涉嫌窝藏、包庇罪,如果只是知情不报的,则不涉及窝藏、包庇罪。劝诱者无论是否构成犯罪,在民事上已经构成侵权,应该与肇事者对死者家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不可思议的埋尸者,如果主观没有侮辱之意,是出于怜悯之心,则不涉嫌犯罪,相反还是民法上的无因管理,亦无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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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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