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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6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该意见在疫情期间出台,有很强的针对性,目的在于打击相关的违法犯罪,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窃以为,当前首先要惩办瞒报、虚报者,官僚主义造成病毒肆虐。其次,要惩办违法对待医生者。如果当初医生预警成功,可以大大降低疫情。可是医生声音被滥用职权者压制了,要还医生一个公道。再次,要防止确诊或高度疑似者乱跑,造成新的传播。最后还要惩罚哄抬物价、伪劣产品等非常时期违法犯罪行为。
 
该意见规定:(一)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对照一下,2003年5月15日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可知,新意见只规定了故意犯罪,没有规定过失犯罪,不够周全。现实中是存在过失传播的,譬如轻度疑似病人,因为症状轻或很轻,误以为普通感冒而造成传播。这种出于疏忽大意大意或者出于自信的传播,是过失行为。
 
其次,新意见比2003年的司法解释多出了一个罪名,即第330条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查该条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从文义解释来说,该罪名的适用于甲类传染病。而本次新冠状病毒情况特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将之纳入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此时刑法可否类推适用,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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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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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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