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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笔者与同事缪律师出具的一份律师意见书,略去地名、人名,事情是真的。浙江某村长期被化工厂污染。2011年6月,陆某任村民小组长后,与化工厂交涉,要求搬迁并赔偿损失。不料,化工厂乃地方豪强,其一方面虚与委蛇谈判,一方面暗度陈仓报警,于是在双方签订赔偿协议后的第三天,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抓捕了陆某。头发已白的陆父,心急火燎赶到上海请律师辩护。我们受理案件后,经会见陆某,查看现场,了解情况后,向侦查机关出具了这份意见书。案发后,村民群情激奋,已有十余人主动去作证“这绝对不是敲竹杠”。

 

附:律师意见书

 一、陆案本质上是民事纠纷,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源于环境污染。2002年起,化工厂租用村集体土地办厂,多年来污染不断,影响村民健康。村民多次向政府反映,要求化工厂搬迁无果。2011年6月,陆上任村组长后,受本组村民委托与化工厂交涉搬迁,这是正当维权行为,并无犯意,不涉犯罪。

 

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陆与化工厂的交涉、谈判,镇、村两级领导都是知情的。2011年6月27日,厂方三人和村民几十人参与了谈判,签订了协议。该协议规定,化工厂补偿村小组损失,如果化工厂及时搬迁,相应的补偿款则予以返还。这显然不存在“非法占有”,也没有被“威胁、要挟”,更不属“强索财物”。如果化工厂认为支付补偿款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则完全可以不签订协议,或者事后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撤销协议。所以,本案实质是一个关于环境污染索赔的民事纠纷。

 

此外,双方谈判中还约定:化工厂另行支付村民费用若干,作为村小组协商期间各项费用的开支。这是化工厂付给村民小组本次维权的开支费用,并非归陆个人。该开支如同在处理交通事故等纠纷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误工费,是必要的。化工厂同意支付并在收条上签字盖章,这是合法的民事合意行为,与单方面“非法”、“强行索取”的行为特征存在本质区别。如果事后化工厂对此笔费用开支有异议,完全可去法院打民事官司解决,将此上升为刑事犯罪与法相悖。

 

二、对本案的处理,要考虑法律的社会效果。

村毗邻化工企业,客观存在污染事实。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身体健康,对生活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和老百姓都在积极想办法解决污染问题。陆以村民组长身份,出面要求搬迁化工厂,改善居住环境,是代表了广大民意,对此应该尊重和理解。当然,陆文化程度低,缺少法律意识,没有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是其不足之处,但毕竟系事出有因,有情可原,即使陆表达村民诉求时有不当之处,对其予以教育即可,不应上纲上线。

本案发后,村民引颈观望,媒体静观其变,案子得失,攸关稳定,希望依法妥善解决,不失民望,避免激化,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三、陆身体不好,建议对他先予取保候审。

陆身体有残,其脾脏因工伤被切除。其妻患有精神病,其父母亦已年老体衰,需要照顾。陆松柏以前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故综合本案情况,建议对陆先予取保候审,待查明事实后正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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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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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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